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《天津市农业行政
处罚裁量基准(渔业部分)》的通知
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,委属执法机构:
根据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》,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印发的《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(试行)》,按照《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》(津司发〔2021〕20号)的要求,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《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渔业部分)》,现予印发,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。
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。
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
2022年8月10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附件: |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《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渔业部分)》的通知.doc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渔业部分).doc |
原文链接:http://nync.tj.gov.cn/ZWGK0/ZCFG152022/202209/t20220914_598729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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